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取水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会仙桥街道-55号,详细地址:建设大厦2楼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区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8-212438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8-12345; |
实施主体 | 达州市通川区水务局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9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 |
实施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01000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在四川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法定取水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取水单位或个人。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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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二十六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3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证明保留事项以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问题?
答:(一)证明名称: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证明用途: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二)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出具单位: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四)承诺制的形式:书面承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五)选择形式:申请人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权,申请人办理证明事项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六)法律责任:将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对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惩戒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行使告知承诺的权利。 |
2 |
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是否对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答:《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
3 |
问:请问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取水许可证延续?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