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不包含转外技术审查时限。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的批复(复函)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会仙桥街道-55号,详细地址:建设大厦2楼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区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8-212438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8-12345; |
实施主体 | 达州市通川区水务局 | 事项版本 | 3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901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 |
实施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1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需要占用省属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相关专家评估意见及结论。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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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吗?
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2 |
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
3 |
问:申报主体资格?
答:仅限于实施占用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有效灌面、管理范围、工程水源的项目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