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水土保持方案结果材料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会仙桥街道-55号,详细地址:建设大厦2楼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区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8-212438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8-12345; |
实施主体 | 达州市通川区水务局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901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 |
实施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401744684978Y400011901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省水利厅批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水利部批复,现根据水保[2016]310号文下放由省级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 如存在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行政处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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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法律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条 | 查看 |
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变更报告吗?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变更报告。 |
2 |
问:什么情况应当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答: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 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 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3 |
问: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能否先实施再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答:不能,未经批准先实施涉嫌违反水土保持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然后才能根据法 律法规和水土保持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决定是否批准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