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白庙社区龙马大道与玉泉街交界处号,详细地址: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104-106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8-2537686, 窗口咨询方式:达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104-106号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8-12345; |
实施主体 | 达州市水务局 | 事项版本 | 5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9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400008810403G |
实施编码 | 11511400008810403G30001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400008810403G3000119002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立项性质的文件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复。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图纸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规定 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按管理权限规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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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规范性文件 | 第七条 | 查看 |
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第172项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法规类型 | 地方法规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
服务时限 | 文件编制单位与项目法人友好协商 | ||
备注 | 无 |
1 |
问:什么是水利基建项目?
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
2 |
问:如何判断项目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等,通过主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备案等程序开展建设的水利工程。 |
3 |
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如何确定?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按照立项部门对该项目的招标核准意见执行。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