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当日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需要核验身份信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下午15:00-18:3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8:00-18:59 备注:到下班时间如遇未办理完的事项办完后下班;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红星四路街道-18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四路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厅综合窗口1-6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4821093,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华蓥市红星四路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厅综合窗口1-6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四路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华蓥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厅综合窗口1-6号窗口, 邮件地址:251398414@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7号行政审批局四楼403室审批服务指导股,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新华大道三段7号行政审批局四楼403室审批服务指导股, 邮件地址:251398414@qq.com; |
实施主体 |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25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14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8100875822X3 |
实施编码 | 1151138100875822X3400201400701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8100875822X34002014007014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人社政务服务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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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2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四十五条 | 查看 |
3 | 工伤保险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八条 | 查看 |
4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第八条 | 查看 |
5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旧伤复发的待遇和初次治疗有区别吗?
答:旧伤复发依然享受工伤保险的各种医疗待遇。 |
2 |
问:旧伤复发可以直接报销吗?
答:不可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旧伤复发,需由就诊的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并向社保局备案,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费用申报。 |
3 |
问:对旧伤复发的治疗有限制吗?
答:旧伤复发也应当在参保地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参照工伤保险医疗“三目录”进行核定报销。 |
4 |
问:旧伤多次复发是否每次都可以申请治疗?
答: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