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受理0天。审核1天,决定0天,制证0天,颁发0天。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审批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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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街道-83号,详细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3号2楼1-8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360122, 窗口咨询方式: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3号2楼1-8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3号2楼1-8号窗口, 邮件地址:360145842@qq.com,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2360822, 窗口投诉: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3号2楼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3号2楼办公室, 邮件地址:906265693@qq.com, 其他监督方式:无;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7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730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0MB1549986K
实施编码 11511300MB1549986K4000730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0MB1549986K4000730001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81号2楼1-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部门规章 第一条 查看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部门规章 第一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申请人?

答: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 问: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 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答: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