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客运枢纽中心,站前大道4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527092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政务服务大厅,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政务服务大厅, 邮件地址:87061561@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发改局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发改局办公室, 邮件地址:137343372@qq.com; |
实施主体 | 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 事项版本 | 4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1059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 |
实施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400105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4001059001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提供《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中信息内容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九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粮食收购审批制度由许可改备案是指?
答:项由审批改备案后只需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
2 |
问: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备案制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改为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新增的从事粮食收购的市场主体不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原具备资质的粮食收购商户证件到期也无需再申请延续。 |
3 |
问: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要求备案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