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受理1天,审核1天,决定1天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查看 |
无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30 备注:冬季: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朝阳街道-成果路下段177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司法局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5254246,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司法局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朝阳街道成果路下段177号岳池县司法局1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邮件地址:740095387@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5222609,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司法局4楼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朝阳街道成果路下段177号岳池县司法局4楼办公室, 邮件地址:scycsfjbgs@163.com; |
实施主体 | 岳池县司法局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210087702619 |
实施编码 | 11511321008770261940005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2100877026194000512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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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法律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经济困难证明到哪里开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或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证明或者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或者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
2 |
问: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
答: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
3 |
问:什么是法律援助
答: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
4 |
问: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主张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八)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请求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请求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