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不动产权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该事项星期一至星期五17:00至18:00也提供延时服务,该事项可提供“周六不打烊”预约服务;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4号岳池县政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5686150,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4号岳池县政务大厅2楼不动产专区,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261055726@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244号6楼机关党委,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244号6楼机关党委, 邮件地址:407409824@qq.com; |
实施主体 | 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715001015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21MB155083X4 |
实施编码 | 11511321MB155083X4451071500101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21MB155083X44510715001015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不动产权证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土地登记费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条 | 查看 |
2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答: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
2 |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答:划拨、挂牌出让。 |
3 |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答:可以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