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1988-06-10 计划取消日期 2088-06-10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 岳池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一楼28号窗口(工程建设项目水务服务专区0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5275307, 窗口咨询方式:岳池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一楼28号窗口(工程建设项目水务服务专区02),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 岳池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一楼28号窗口(工程建设项目水务服务专区02), 邮件地址:1287764638@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广安市岳池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三楼政务服务监督股,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广安市岳池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三楼政务服务监督股。, 邮件地址:1287764638@qq.com;
实施主体 岳池县水务局 事项版本 12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0919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210087709233
实施编码 1151132100877092334510919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2100877092334510919001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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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 必要/容缺后补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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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裁决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四十七条 查看
2 暂无 其他 暂无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是否有告知责任?

答: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前,应制作《行政裁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裁决听证告知书》

2 问: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问: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