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批复文件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站前大道街道-4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客运枢纽中心,站前大道4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3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527092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政务服务大厅,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政务服务大厅, 邮件地址:87061561@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发改局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发改局办公室, 邮件地址:137343372@qq.com; |
实施主体 | 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04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 |
实施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4000104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21008773331H4000104006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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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法律 | 第三十五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法律 | 第三十三条 | 查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方案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法规类型 | 法律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 ||
服务时限 | 咨询评估时限为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期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
备注 | 无 |
1 |
问:管道竣工测量图或分布图等基础数据需报送至哪个单位
答:按规定分送本级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掌握油气管道相关数据信息 |
2 |
问:施工作业方案的编制深度
答:申请人提交的施工作业方案,必须达到符合国家管道安全行业规范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
3 |
问:管道设施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