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当天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关于同意XX职业培训学校变更XX的批复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167号,详细地址:广安市广安区中桥街道皂角路167号广安区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244028, 窗口咨询方式:广安市广安区皂角路167号广安区政务服务大厅1-7号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皂角路167号, 邮件地址:153681283@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12345 , 窗口投诉:广安市广安区皂角路167号广安区政务服务大厅1-7号窗口,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0826-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皂角路167号, 邮件地址:153681283@qq.com;
实施主体 广安市广安区行政审批局 事项版本 8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4003001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16823646795
实施编码 11511301682364679540001140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168236467954000114003001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申请报告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原始会议纪要或决议(协议)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根据变更事项内容提交相应变更材料(具体见材料报送标准)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广安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 查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二章第十二条 查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清算证明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条款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由现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由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服务时限 2年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资产清算证明如何出具?

答:由申请学校自行聘请具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独立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2 问:办理清算后续流程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

答:可以的。

3 问: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都要原件吗?

答:不是的,根据所提交具体材料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