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6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9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395722;0826-2629201(经开分局),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7、1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其他咨询方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0826-2395955);企业登记及注销、食品生产、执业药师(0826-2395722);医疗器械(0826-239587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实施主体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版本 5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931001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
实施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300093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300093100100000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申请人签署的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本省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发生的争议; (二)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企业名称争议;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企业名称争议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裁决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十四条 查看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十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答: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监督机关)或四川省工商局(监督机关)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 问:为什么页面无法正常显示

答:浏览器问题,建议使用IE11、谷歌、360浏览器

3 问: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的救济?

答:1、在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四川省工商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监督机关)或四川省工商局(监督机关)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