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原件核验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收养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预审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30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395611,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30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30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理窗口, 邮件地址:568390201@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gasmzj@qq.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1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47XG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47XG300071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47XG3000711005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应当准备什么证件或证明材料?
答: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应当准备: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2 |
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3 |
问: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准备什么证件或证明材料?
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时,应当准备: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