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3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公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333758,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3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公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3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公窗口, 邮件地址:224482756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2333493,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610905733@qq.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水务局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91900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656J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656J35109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656J351091900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发生纠纷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2楼3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中台办公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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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裁决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法律 | 第五十七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法律 | 第五十六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
答: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2 |
问: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3 |
问:水事纠纷是指什么?
答: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间因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包括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我国《水法》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侵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