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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受理0天,审查5天,决定2天,制证1天,颁发和送达0天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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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邮件地址:hb2350656@163.com, 其他咨询方式:0826-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2739222,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502342393@qq.com, 其他监督方式:0826-12345;
实施主体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版本 3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6055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0MB1665514L
实施编码 11511300MB1665514L300011605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0MB1665514L3000116055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和光盘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申请审批和同意公示的函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公众参与说明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受理:申请人到广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制证:制作批复;5.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 第二十三条 查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查看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法规类型 法律
条款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服务时限 双方协商约定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建设项目应在什么时候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最迟应在开工前取得批复。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需要一段时间,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布局和规模基本确定后,应尽快委托有编制能力的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2 问:是不是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办理环评手续?

答: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可查询生态环境部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查看拟建项目是否在名录内,也可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 问:环评文件在什么情况需要重新报批?

答:环评文件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重大变动的认定,建设单位可查询生态环境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