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邮件地址:790306186@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2739222,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479379845@qq.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7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066H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066H3510107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066H3510107005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施工资质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无 | 查看更多 |
3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申请表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4 | 施工作业相关部门或城建部门批准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营业执照材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适用范围的作业施工或活动的(不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内部正常运行维护、检修电力设施作业施工),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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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七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法律 | 五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关于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答:1.电厂设施和毗连发电厂的各种专用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塔、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2.水力发电厂设施和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支洞)、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设施和毗连变电站的各种专用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道路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
2 |
问:关于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答: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导线、避雷线、拉线、接地装置、金具及其辅助设施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电缆、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标石及其辅助设施。 2.城市、农村、路灯公共配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房)、箱式变电站、避雷器、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隔离开关、计量仪表装置及其辅助设施。 |
3 |
问: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
答: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沿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一般地区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2.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沿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