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受理0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1工作日,制证0个工作日,颁发和送达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15.16.19.20.21.22.23.24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15.16.19.20.21.22.23.24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15.16.19.20.21.22.23.24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邮件地址:gascgzfj@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2739222,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20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gascgzfj@163.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106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2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66955120XM |
实施编码 | 1151130066955120XM3000117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66955120XM300011702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与临时搭建、堆放等有关的现状图和堆放、搭建后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占道施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一楼一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城市占道费
1、经营性占道:广安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2.00元/㎡.日;其它城市道路1.00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2、施工、堆码、临时建设围栏等占道:广安城区主干道或重要区域0.80元/㎡.日;其它城市道路0.50元/㎡.日。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3、道路类别界定。主干道或重要区域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实际情况界定。4、2020年底以前,全市城市道路占用费减半征收,经批准的困难群体、残疾人占道,以及公益活动占用免收城市占道费。5、根据国办发〔2020〕27号、川财税〔2020〕22号、广市财税〔2020〕113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七条 | 查看 |
2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3 | 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其他 | 一、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一)城市道路占用费 | 查看 |
否
无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十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我需要在浓洄、北辰辖区占道施工在哪里办理?
答:需要在广安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
2 |
问:在我自己门口摆一些桌椅还需要审批吗?
答:需要。 |
3 |
问:申请表如何填写?
答:申请内容与实际相符,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