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0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XXX局关于同意XXXX进入XXX保护区开展XXX研究的批复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市林业局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市林业局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市林业局综合窗口, 邮件地址:1274593488@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yxdzhyyf@qq.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林业局 | 事项版本 | 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412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20XX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20XX30001641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20XX3000164127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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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 | 第十三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七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政府规章 | 附件2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包括哪些?
答:1. 活动名称; 2. 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 3. 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 4. 活动的目的、意义; 5. 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 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7. 活动的合作伙伴; 8. 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9. 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 10. 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拟采集标本的清单; 11. 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 12. 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及程度预测; 13. 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 14. 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 15. 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
2 |
问:该事项对申请人有资格限制吗?
答: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