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受理1天、审查1天、决定1天、制证0天、颁发和送达0天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生猪定点屠宰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 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邮件地址:1135592286@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0826-2331506,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2335974@163.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是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基本编码 | 00012007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MB1502694U |
实施编码 | 11511300MB1502694U300012007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MB1502694U300012007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选址意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布局设备图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健康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意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环境资料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屠宰规划意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供应市场区域申请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环境影响评价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需要在异地设立分厂或者车间的单位和个人。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配备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二)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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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可以出借或者转让吗?
答: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2 |
问: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谁申请
答: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行政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包括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 |
3 |
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哪些信息?
答: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