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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受理0天、审查0天、决定0天、制证0天、颁发和送达0天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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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 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邮件地址:1135592286@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12345;0826-2331506,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2335974@163.com;
实施主体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事项版本 2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20075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0MB1502694U
实施编码 11511300MB1502694U300012007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0MB1502694U3000120075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经营非进口兽药的...
  • 经营进口兽药的企...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记录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兽药经营许可证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营业执照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9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使用证明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0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1 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2 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13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经营范围为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 (二)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15、16、19、20、21、22、45、46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兽药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吗?

答: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2 问: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拥有几个仓库?

答:可以拥有多个仓库,但是每个仓库都要备案

3 问: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吗?

答: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