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受理0天,审查1天,决定1天,制证1天,颁发和送达0天。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公证员执业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一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22856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一楼综合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一楼综合窗口, 邮件地址:100475815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gassfjbgs@163.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司法局 | 事项版本 | 3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按配额 |
基本编码 | 00011201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3000112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3000112011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身份证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申请公证员任职职业经历证明告知承诺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申请人彩色证件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4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告知承诺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公证员任职报审表(考核任职)》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第(一)条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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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法律 | 第二十一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公证员一般任职材料准备几份?
答:一式四份。 |
2 |
问:律师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
答:如果是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的,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担任公证员;如果是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通过考核任职,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后申请担任公证员。 |
3 |
问:具有三年以上其它法律职业经历是指哪些经历?
答:是指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或是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的公务员、律师。 |
4 |
问:是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公证员执业资格?
答:不可以。《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