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律师执业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司法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6-2155387,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司法局窗口,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二楼司法局窗口, 邮件地址:1004758153@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邮件地址:gassfjbgs@163.com; |
实施主体 | 广安市司法局 | 事项版本 | 3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2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 |
实施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3000112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300015400058N3000112008000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聘用合同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申请人彩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 (二)须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当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三)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 (四)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二楼司法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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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的条件有: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5.申请人是台湾居民。 |
2 |
问: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要办理公证?
答: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
3 |
问:哪些材料需要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答: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