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国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核验原件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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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街道-459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5-19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6-2395722;0826-2629201(经开分局), 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2楼17、1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窗口, 其他咨询方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0826-2395955);企业登记及注销、食品生产、执业药师(0826-2395722);医疗器械(0826-239587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26-12345, 窗口投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四楼419督查科办公室;
实施主体 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版本 3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
实施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3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300MB1674437T300013100300029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7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8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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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四)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459号一楼综合窗口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者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查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 第六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领取相关准予通知书需要提供什么?

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申办窗口领取。

2 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人数上的要求分别是多少?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问:申请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