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需现场核验相关资料原件。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鸿化路北段街道-198号,详细地址:青神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8-38830461,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咨询;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8-12345,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
实施主体 | 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12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726MB16485624 |
实施编码 | 11511726MB164856244000117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726MB164856244000117012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关闭及拆除的,应当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文件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按照规定需要重建的,需提交重建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补救措施及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原批准设置设施的文件及现状图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设施丧失使用功能的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既有设施、场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确认不影响城市生活垃圾正常销纳和处置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拆除还建的环卫设施规模能否小于原来的环卫设施?
答:为了保证环卫设施的具有城市服务功能的完整性,原则上不允许降低类别和规模还建环卫设施。 |
2 |
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拆除环卫设施?
答:规划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
3 |
问:资料是否要原件?
答: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