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镇(乡、街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备注: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保宁街道-天马寺街195号,详细地址: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天马寺街195号一楼大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6264322, 窗口咨询方式:便民服务中心1楼大厅,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信件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天马寺街195号保宁街道办事处;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12345, 网上投诉: 四川政务服务网12345在线投诉, 信件投诉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天马寺街195号保宁街道办事处; |
实施主体 | 阆中市人民政府保宁街道办事处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0 |
基本编码 | 51103101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81784726263X |
实施编码 | 11511181784726263X5511031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81784726263X5511031018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无 | 查看更多 |
2 | 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4 |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5 | 食品生产加工者签署授权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无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 地方法规 | 第十一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前店后坊是按食品小作坊备案还是按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答:(一)前店后坊式集中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验者或者销往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为主的,按照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管理。 (二)前店后坊式进行现场制售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等食品的,无论有无固定就餐场所,均按照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管理。 |
2 |
问:委托他人办理时,被委托人是否需要实名认证?
答:需要,申请人和被委托人都需要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中通过实名验证。 |
3 |
问:如何进行个人及法人注册?
答:个人及企业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天府通办APP”进行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