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春夏季(3月至5月)工作时间下午为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23:59 备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诚信商业路文化广场西充县政务服务中心街道-90-95号,详细地址:西充县晋城镇诚信商业路文化广场西充县政务服务中心90-95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422229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4312366;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西充县税务局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1030047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22MB1549839K |
实施编码 | 11511122MB1549839K400103004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22MB1549839K4001030047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查看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部门规章 | 第二章第五条 | 查看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查看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部门规章 | 第四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办税人员变更了,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么?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