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是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需现场原件核验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春晖路五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3号楼1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723352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7233518, 窗口投诉:0817-12345;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春晖路五段街道-8号,详细地址:政务中心3号楼1楼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723352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7233518, 窗口投诉:0817-12345; |
实施主体 |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事项版本 | 3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3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240087871358 |
实施编码 | 115111240087871358400071500101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2400878713584000715001013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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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其他代收(管)资金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 550 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2.证明工本费:不收费。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查看 |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行政法规 | 第一条 | 查看 |
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收费优惠减免。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无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