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30 备注: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望云路街道-3号,详细地址:望云路3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722013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12345, 窗口投诉:0817-7216653;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备注: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望云路街道-3号,详细地址:望云路3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7220138;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12345, 窗口投诉:0817-7216653; |
实施主体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4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24326991123C |
实施编码 | 11511124326991123C4000131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24326991123C400013102400015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2 | 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食品经营)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除实体门店外还从事网络经营的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经营)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必要/容缺后补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住所使用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非必要/容缺后补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1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经营)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保健食品授权委托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四)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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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 | 法律 | 第三十五条 | 查看 |
2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第一款 | 查看 |
3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六条第二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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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经营场地有误特殊的要求?
答:没有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