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街道-66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大道66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1-5号无差别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17-821302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17-12345; |
实施主体 | 营山县行政审批局 | 事项版本 | 1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123MB1918593G |
实施编码 | 11511123MB1918593G40001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123MB1918593G4000117006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变更情况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无 | 查看更多 |
2 | 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未达成协议的,须提供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无 | 查看更多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 减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减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施工合同 减 | 非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 一、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变更。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第五百六十五条 | 查看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第五条第二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填报申请人填表须知。
答:" 1.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2.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