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即时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5的规定,申请人需到场申请。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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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30 备注:冬季:8:30-12:00 ,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街道-6号,详细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万年西路6号 2号楼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17-266638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7-12345;
实施主体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版本 16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510715001015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100MB1538320F
实施编码 11511100MB1538320F3510715001015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100MB1538320F3510715001015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不到场领取的可办理快递免邮服务)。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不动产登记收费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备注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五条 查看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适用范围?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