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卫生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09:00 备注:周六、周日提供预约服务;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黄旗大道街道-1号,详细地址:犍为县玉津镇黄旗大道1号政务中心三楼1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422965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犍为县行政审批局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23662765870E |
实施编码 | 11511023662765870E4000123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23662765870E4000123020000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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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查看 |
2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规范性文件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查看 |
3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八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网上申请时,查看办事指南显示不全,怎么办?
答: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将浏览器切换为兼容模式进行查看。 |
2 |
问: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交申请资料?
答:提供代办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代交。 |
3 |
问:公共场所集中式通风系统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