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办理流程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事项版本 2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事项状态 在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51031700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
实施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317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31700200001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委托部门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办理时间 早上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办理地点 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咨询方式 08333301656
监督投诉方式 08333308595
自由裁量
情节描述 强制种类 强制种类信息 备注
1 无自由裁量 强制执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无自由裁量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申请/报告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不予执行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执行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全程网办事项通过后进入受理流程;原件预审/原件核验事项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三十七条 查看
常见问题

该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