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基本编码 | 51022304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12744690198P |
实施编码 | 11511012744690198P4510223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12744690198P451022304300001 |
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183号 |
咨询方式 | 0833-3306080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
1 | 使用3台(套)及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 |
2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单位: 期限: 下限: 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其他行政处罚 | 备注: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3 |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 |
4 |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查看 |
2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二十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