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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事项版本 3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状态 在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510217413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
实施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4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41300001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委托部门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时
办理地点 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咨询方式 08333301656
监督投诉方式 08333308595
自由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1 经三次以上警告仍不予纠正,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罚款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上或1平方以上或2次以上的 罚款 处罚种类(没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备注: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每增加10公斤或1平方或1次加罚款1000元,不超过5万元;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3 经两次警告仍不予纠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从轻情形,积极改正 其他行政处罚 备注:不予罚款
5 经警告仍不予纠正的 罚款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少量城市生活垃圾,经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罚款 处罚种类(没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备注:对单位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六条 查看
常见问题

该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