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事项版本 | 3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基本编码 | 51021741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120085657190 |
实施编码 |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4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41300001 |
行使方式 | 主动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时 |
办理地点 | 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
咨询方式 | 08333301656 |
监督投诉方式 | 08333308595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
1 | 经三次以上警告仍不予纠正,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公斤以上或1平方以上或2次以上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没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备注: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每增加10公斤或1平方或1次加罚款1000元,不超过5万元;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3 | 经两次警告仍不予纠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 | 从轻情形,积极改正 | 其他行政处罚 | 备注:不予罚款 |
5 | 经警告仍不予纠正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 罚款上限: 备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6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少量城市生活垃圾,经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 罚款 | 处罚种类(没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备注:对单位处以5000元——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十六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