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事项版本 3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状态 在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 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基本编码 51021709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
实施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09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120085657190451021709200001
行使方式 主动行使 委托部门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时
办理地点 五通桥区竹根镇中心路203号
咨询方式 08333301656
监督投诉方式 08333308595
自由裁量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1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48小时(含)内,仍未改正的。 罚款 处罚种类(按单价计算上、下限金额):
罚款单价下限:12
罚款单价上限:12
备注:按每小时三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2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2小时(含)内,仍未改正的。 罚款 处罚种类(按单价计算上、下限金额):
罚款单价下限:12
罚款单价上限:12
备注:按每小时四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3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处罚种类(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1000.0
罚款上限:30000.0
备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24小时(含)内,仍未改正的。 罚款 处罚种类(按单价计算上、下限金额):
罚款单价下限:12
罚款单价上限:12
备注:按每小时二百元计算处以罚款,不足五小时的按五小时计算。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十九条 查看
2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三十一条 查看
常见问题

该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