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街道-547号,详细地址:铜河路南段547号附1号;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3442506;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3431111;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沙湾区交通运输局 | 事项版本 | 26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101827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11008558359W |
实施编码 | 11511011008558359W451101827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11008558359W451101827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机动车维修经营 备案表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维修管理制度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技术人员 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实施汇总表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减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及管理手册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告知承诺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10 | 连锁经营协议书 副本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2 |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 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3 | 环境保护措施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4 | 维修设备设施 汇总表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5 |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省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七条 | 查看 |
2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第八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七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九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答: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
2 |
问: 对技术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
3 |
问:之前的许可需要交回吗?
答:是,要交回原件。 |
4 |
问:该经营备案是否必要?
答:根据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备案,且须符合环保、安全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