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核验提交材料原件和核对申请人身份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备注: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龚电大道街道-110号,详细地址: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龚电大道110号301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3441972;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 | 事项版本 | 1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711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110085582874 |
实施编码 | 11511011008558287445107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1100855828744510711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本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收养登记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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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2 |
问:公民发现弃婴应如何处置?
答:任何单位和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报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捡拾的弃婴转送他人或私自抱养。 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将该弃婴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
3 |
问:哪些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年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