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材料原件需现场核验。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北段街道-269号,详细地址:2号楼519室;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2428355;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73114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00008550496M |
实施编码 | 11511000008550496M351073114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00008550496M3510731141000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纸质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必要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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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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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其他 | 第三条 | 查看 |
2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其他 | 第一条 | 查看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答:(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2 |
问: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答:(1)优先受偿权。(2)质权保全权。(3)转质权。 |
3 |
问: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答:(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