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自然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原因 原件核验。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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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假节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3楼社会事务综合7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3-213702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3-12345;
实施主体 乐山市民政局 事项版本 18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711005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000085502856
实施编码 1151100000855028563000711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0000855028563000711005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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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 纸质 2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3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送达 4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部门规章 第二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我捡拾了一个弃婴怎么办?

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2 问:私自收养发生后,是不是应该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答:是。《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 问: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哪些限制?

答:1、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2、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条件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