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其他 |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受理决定书 | 查看 |
无 | 准予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三楼一窗受理窗口社会事务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205199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邮政管理局 | 事项版本 | 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67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1000000541492734 |
实施编码 | 1110000005414927343000167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5414927343000167001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法律 | 第九条第三款 | 查看 |
2 | 《国家邮政局关于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如何界定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答:邮政营业场所,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指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
2 |
问:满足哪些可通过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答: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通过采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 (一)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无法在原地以其他方式解决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原特定服务对象搬迁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条件的; (三)审批机构管辖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总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准予审批同意的情形。 |
3 |
问: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 (二)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三)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
4 |
问:有哪些情形是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的?
答: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一)未采取相应替代性措施或者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 (二)采取的替代性措施未能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5 |
问:邮政企业如何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
答: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符合: (一)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