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3楼一窗受理民生事务2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2523653;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实施主体 |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6401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 |
实施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3510164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0000855039X73510164019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项目批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临时占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省级审批:在四川省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一)临时占用草原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市级审批:在四川省XX市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XX市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审批:在四川省XX市XX县区域内的草原上开展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XX市XX县区域内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三十公顷(含)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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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行政法规 | 第五十二条 | 查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行政法规 | 第四十一条 | 查看 |
3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第二十条 | 查看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法律 | 第四十条 | 查看 |
5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七条 | 查看 |
6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第八条 | 查看 |
7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地方法规 | 第二十九项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是否需要现场勘查?
答:需要。 |
2 |
问:可行性报告可否自行编制?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
3 |
问:什么是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用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