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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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大厅3楼投资建设(工程建设)综合窗口5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3-249419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3-12345;
实施主体 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事项版本 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80009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00008550971G
实施编码 11511000008550971G3000180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00008550971G3000180009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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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自愿补建的人防工...
  • 自愿缴费的人防工...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拆除人防工程按原面积还建方案或补偿方案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红线图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规划部门核发的拟建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必要 原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4 拆除人防工程申请表 必要 原件 纸质 1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5 因土地整理需拆除人防工程的,须提供征地或土地整理批准文件 必要 复印件 纸质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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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该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法律 第二十八条 查看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拆除人防工程?

答:(1)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 (2)该人防工程拆除后不影响城市整体防空效能; (3)拟拆除单位承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建或者补偿; (4)补建或者补偿资金有保证。

2 问:拆除人防工程具体施工注意事项?

答:拆除人防工程应当制定拆除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队伍进行拆除,确保拆除安全

3 问:拆除后补建人防工程抗力等级要求?

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 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 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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