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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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营商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投资建设(工程建设)综合窗口5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3-242736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3-12345;
实施主体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版本 2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6057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00MB0Q0673X1
实施编码 11511000MB0Q0673X1300011605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00MB0Q0673X1300011605700002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收起

申请材料
情形选择 材料筛选
  • 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 企业单位提出申请
  • 重置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表格下载 详情
1 营业执照 必要 原件 电子 0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2 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必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电子 3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必要 原件 电子 0 查看更多
4 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 必要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示例样表 查看更多

全部展开

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申请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应符合经营许可证要求;(二)申请单位应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包装工具、贮存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贮存条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贮存;(三)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四)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五)提出申请时限为贮存期限届满40个工作日前。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1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第八十一条 查看
中介服务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1 问: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怎么办理

答: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超过一年需要申请吗?

答:不需要申请

3 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有何规定?

答: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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