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递交纸质材料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社会事物综合窗口1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3-244321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3-12345;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办理地点 | 乐山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营商服务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8332413000 |
监督投诉方式 | 12345 |
实施主体 | 中共乐山市委宣传部 |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39005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1000008550111W |
实施编码 | 11511000008550111W3000139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1000008550111W300013900500004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经营场地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企业负责人法规培训合格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设备购置发票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的经营管理制度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委托书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告知承诺书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及后序加工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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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场地资金有无明确标准
答:无,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即可 |
2 |
问:个人可否办理
答:否 |
3 |
问:如何办理此项许可业务?
答: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点击办事服务,查找此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