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批文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查看 |
证照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无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2: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7:00-17:3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汉晨路街道-536号,详细地址: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汉晨路536号1楼B区29-31号(综合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2-2212060, 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njs.sczwfw.gov.cn/col/col16622/index.html?areaCode=511000000000)在线咨询;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2-12345, 网上投诉: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njs.sczwfw.gov.cn/col/col16622/index.html?areaCode=511000000000)在线监督; |
实施主体 | 内江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事项版本 | 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000112001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900MB0Q160496 |
实施编码 | 11510900MB0Q16049640001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900MB0Q160496400011200100008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设立分所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本所章程及本所合伙协议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非住宅性质的拟设分所住所地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告知承诺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6 | 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彩照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2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拟设分所的资金、资产证明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9 | 拟派驻律师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证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统一代码基础数据元表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电子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3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2、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三)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在国家级贫困县(以当年国家发布为准)设立分所的,上述派驻律师可降至二名,资产条件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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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拟设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 | ||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法规类型 | 部门规章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条款内容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 ||
服务时限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 | 无 |
1 |
问:最终审批权限在哪里?
答:省司法厅 |
2 |
问:需要提供照片吗?
答:需要提供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彩照。 |
3 |
问: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是否需要调转律师执业档案
答: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