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1.5的规定,申请人需到场申请。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无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原件核验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大北街二段14号,详细地址:隆昌市行政审批局一楼7、8号窗口;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32-3997450;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32-12345; |
实施主体 |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事项版本 | 3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715001006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92300854650X9 |
实施编码 | 1151092300854650X94510715001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92300854650X9451071500100603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消灭的; 6.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 7.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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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第五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什么情形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答:1土地灭失的;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权利消灭的; 6.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7.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 |
2 |
问:理注销登记需要哪些人来办理登记?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主体为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主体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土地征收主体;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申请主体为发包方;自然灾害灭失、放弃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申请主体为承包方;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3 |
问: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