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人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必须本人现场办理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遂宁市-遂宁河东新区-东升路街道-38号,详细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市民中心3号花瓣2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5-266813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5-12345; |
实施主体 | 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 | 事项版本 | 33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治安大队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2009005002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 |
实施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45120090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451200900500202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2 | 人像信息辅助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3 | 人像信息辅助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5 | 就业证明或就学证明或居住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1 |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省内其他县(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川籍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对难以确认身份的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人像变化巨大无法确认、系统无照片、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等人员; 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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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法律 | 第二条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1 |
问: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是多少?
答:按《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