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九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2.《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户口登记。
3.《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三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4.《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八条: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原户口所在地没有落户条件的,可在其直系亲属或公共集体户落户。
5.《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凭相关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6.《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五十八条: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区)、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申报变更。
出生日期变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
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凡已经申请并更改过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改的,不予受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受理。
(四)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
7.《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8.《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七十一条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市(州)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办理。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补录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七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10.《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六十六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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