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
是否收费 | 否 | 认证等级需求 | 实名认证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行使方式 | 依申请行使 | 特别程序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原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照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查看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 否 |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 否 |
网办类型 | 全程网办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遂宁市-遂宁河东新区-东升路街道-38号,详细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市民中心3号花瓣2楼;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825-266813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825-12345; |
实施主体 | 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 | 事项版本 | 4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治安大队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数量限制 | 无 |
基本编码 | 510109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 |
实施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4510109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510800309391935Y451010900800001 |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村居社区名称 | 无 | 村居社区代码 | 无 |
收起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表格下载 | 详情 | |
1 | 本企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2 | 公章刻制样品合格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3 |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 免 | 必要 | 原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4 | 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5 | 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6 | 营业执照 免 | 必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7 | 专业设备清单、票据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电子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8 | 经营场所建筑结构方位图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 查看更多 |
9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10 | 股东、职工名录及身份证 免 | 必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2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更多 |
全部展开
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应具备电脑图文设计设备、光敏制章机,以及能满足制作现代印章的成套设备。 生产制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刻制印章能力,印章质量应达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即《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 应建立保管交货、作废章坯销毁等各项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长 | 转外时限 | 办理流程说明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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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
颁发和送达 | 0个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该事项无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 法规类型 | 条例 | 条款内容 | |
1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 部门规章 | 第三条 | 查看 |
2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第三十七项 | 查看 |
该事项无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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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是否可以跨区域办理
答:暂未开通跨区办理 |